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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烟台市政府召开《烟台市乘用车消费券发放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其中,消费券兑付时,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须在2023年4月10日之前通过“云闪付APP”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无消费券核销记录、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材料或任一项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个人消费者均无法申请兑付消费券。
上传材料主要包括: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须在2023年3月11日至3月31日期间)。
4.车辆登记证书(登记日期须在2023年3月11日至4月10日期间)。
5.报废旧车购置新车的个人消费者还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旧车车主与购置新车车主须为同一人,旧车交车和注销日期均须在2023年3月11日至4月10日期间)。
上传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分批次集中向消费者兑付消费券资金。此外,如若遇到3月11日申领并核销消费券,但4S店没有现车,需要等到3月31日才能交款开发票提车的情况,消费者只要在3月31日前取得参加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4月10日之前完成车辆挂牌,且通过“云闪付APP”上传相关材料并经审核通过的,均可以享受消费券相关政策。
责任编辑:王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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