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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谢昊天)2月28日,记者从汉中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首部对电动车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中规定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非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条例》规定,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或者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限期退出过渡制度,限期退出过渡时间为三年。
此外,为了督促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逐步养成安全习惯,《条例》还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作出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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