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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从“证明”改成“承诺”,减少证明材料报送。本次涉及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包括: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专用车证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纳税人必须进行承诺,还是可以自愿选择适用?
可以自愿选择,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不想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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