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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国家出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分档减缴政策和在职职工30人以下企业免征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问:这次优惠政策有什么变化吗?
这次优惠政策是对原有优惠政策的延续,分档减缴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上但未达到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政策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同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也可享受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30人以下企业免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政策仅适用于企业类型的用人单位,同时在职职工人数正好等于30人的也可享受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有其他优惠政策吗?
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优惠政策还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辽宁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也就是征收标准有封顶政策。
问:太好了,那我们单位如何办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
非常简单,你们可以通过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即可享受,不需要提供额外的资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缴费人必须据实申报,对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栏次对需要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申报,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会自动判定并计算享受优惠政策。
问:那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需要填报吗?
为了方便缴费人准确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部门已与残联部门实现了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实时共享,用人单位在残联部门核定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将会在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自动填入申报表中且不可更改,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再也不用担心误填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了,办税服务厅受理缴费人申报时,也不需要再检查残联部门出具的核定证明资料了,大大提高了申报的效率与准确性。
问:我们单位工资标准高,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省社会平均工资怎么办?
这个不用担心,你们还是据实填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栏次就可以了,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会自动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栏次,如果高于省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系统会自动选取二者中较小的用于计算本期应补(退)费额。
问:那我们单位什么时间可以申报呢?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税[2022]123号),自2022年起,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属期为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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