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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权人的意思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质权人可以占有、留置质押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4.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质押权人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处分权的。找法网提醒您,未经出质人的同意,质押权人不得随便处分质押的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押权人对抵押物只有抵押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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