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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双辽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包某分期偿还原告双辽市某种子公司欠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包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双辽市某种子公司向双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包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将被执行人包某传唤至法院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包某系某村农民,因去年雨水大,耕地都被水淹没了颗粒无收,因此才欠下这笔债务。了解到被执行人的现状,法官认为该案可以进行和解,刚性执行虽然可以达到效果,但会对双方感情造成伤害。经过执行干警对其释法明理,包某表示会向亲戚朋友凑齐欠款偿还申请执行人。
数日后,包某携3.8万元来到法院。
执行干警随即向申请执行人说明被执行人现状,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对执行干警积极工作表示感谢。最终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3.8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款项及其他费用,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将会继续合作。
在执行工作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会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从而达成新的和解内容。此案的执行完毕不仅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温柔执法、理性执法,虽然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但却获得了更有温度的法律效果。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指引下,将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提升执行工作效率,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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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毛思博
通讯员 魏熙光 刘岩
双辽市人民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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