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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劳动纠纷的实务中,无论代理公司也好,接受劳动者委托也罢,非常常见的问题便是涉及“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的相关问题了。当然,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及具体执行手续的完善,该类问题有降低趋势。
我们常提及的涉及所谓“双倍工资”相关法律规定指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从该规定的理解上结合我们的实务应该具体关注哪些问题呢?由于篇幅问题,本文本团队主要通过三个具体问题普及相关知识,如有其他问题,可致电与本团队联系。
第一,所谓“双倍工资”最多能够主张多少个月?
结合上述规定,首先显然,基于上述规定提到了关键短语为“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那么,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一个月的“灵活期限”,即在正式用过之日起的合理期间(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能由于特殊情况而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无论如何,法律赋予的一个月的灵活期限已足以排除合理情况下的各种因素最终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次,基于该规定,我们主张双倍工资应系从成立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算,而又基于如用工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会视为双方成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双倍工资最多能够主张11个月。
第二,“双倍工资差额”又是指什么?
我们仍旧结合上述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实务中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往往会根据劳动者当月的工作情况向其发放当月工资,据此,在足额发放单月工资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即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的数额为“双倍工资差额”。
第三,主张双倍工资或双倍工资差额有时间限制吗?
答案是肯定的,就该问题,基于我国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1年,那么显然主张双倍工资或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为1年。但是,实务情况中与其他主张不一样的是,双倍工资或双倍工资差额可“按月分段”计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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