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态 > > 内容页

全球快播:陕西省高院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向社会敲响“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警钟

来源: 西安新闻网 2022-06-25 05:52:24

6月24日,省高院公布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再次敲响“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警钟,营造全面禁毒的良好氛围。


(相关资料图)

贩卖运输毒品数额巨大 且为累犯再犯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被告人吴某甲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运输至西安,除自己吸食外,还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吴某乙、惠某某及吸毒人员。吴某乙将所购又贩卖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某为李某某贩卖毒品提供收取毒资的银行卡,筹措毒资并帮助李某某给他人运送毒品。

2016年7月,李某某驾车前往广东联系吴某甲再次购买429890元毒品,随后运输至西安后向吴某乙等人出售。吴某乙将所购毒品在陕西省武功县、杨凌区、周至县一带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2016年10月1日,李某某再次以505500元的价格从吴某甲处购买毒品20公斤并运输至西安,同年10月6日被查获。随后民警又在李某某住处查获毒品730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累犯。被告人李某某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余三被告人的行为也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吴某甲、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仅查获的毒品数量就达20公斤,吴某甲还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对二人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通过快递运输毒品 数量大且拒不认罪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阿子某某从境外女毒贩“啊闲”处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孙某某等人。2017年12月中旬,阿子某某再次联系“啊闲”购买海洛因,并将部分毒资汇入“啊闲”指定的银行账户。12月19日、20日,“啊闲”派人在云南省瑞丽市将阿子某某所购毒品分别通过两家物流公司发往西安。

12月24日下午,阿子某某到达快递点准备收取藏有毒品的货物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快递货的夹层中查获海洛因8440.53克,从另外一包裹中查获海洛因1755.92克,共计查获海洛因10196.45克。

经审理,被告人阿子某某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毒品数量大,仅查获的毒品即达10196.45克,且驾车逃离现场,归案后拒不认罪,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缓刑考验期犯新罪 数量巨大应依法严惩

2018年2月14日,居住在汉中市的陈某某回四川南部县过年时,入住刘某某为其登记的酒店。得知刘某某要出售10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陈某某表示需要联系西安的下家潘某后回复。不久,陈某某决定从刘某某处购买该批毒品。

2018年3月2日,罗某按照刘某某的安排,到刘某某出租屋内将装有毒品的纸箱搬到车后备箱,并在酒店登记房间等候陈某某。当晚8时许,陈某某携带毒资420000元与敬某某达酒店后,陈某某一人前往房间,与罗某及刘某某商定后,陈某某以640000元的价格购买刘某某的10公斤毒品,先付现金420000元,欠220000元。

当晚9时,三人下楼后,陈某某将420000元现金交给刘某某,并从罗某车里抱走毒品,与敬某某连夜驾车返回汉中。

3月3日凌晨2时许,敬某某行至汉中市南郑区一省级检查站时,陈某某提前下车逃跑,民警从其车中查获毒品10袋,净重共计9937.90克,均检出二甲基砜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下午,陈某某在酒店被民警抓获。

目前,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为我国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种类。本案涉及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巨大,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线上交易线下藏毒 贩卖海洛因4000余克

2019年6月间,被告人白某某为便于贩卖毒品海洛因,伙同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线上交易、线下埋毒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通过微信贩卖毒品海洛因。

白某某、方某某贩卖海洛因持续到2019年11月25日左右后,白某某将微信号转让给被告人杨某,杨某以相同的方式贩卖毒品,每月给白某某1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并从白某某处购买毒品,仍由方某某埋藏毒品。

2020年3月20日左右,杨某将微信号还给白某某后,白某某、方某某接着继续贩卖毒品海洛因,直至2020年5月24日被抓获。经查,被告人白某某、方某某、杨某通过线上交易、线下埋毒的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分别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817.65克、1810.47克、971.53克,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克。

毒品犯罪分子采取线下埋毒交易方式,由于毒品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手段极其隐蔽,近年来被毒品犯罪分子广泛采用,也给毒品案件的侦办带来一定的难度。本案中,四被告人通过这种线上交易、线下埋毒的方式贩卖海洛因四千多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依法予以严惩。

“上头”的“电子烟” 吸食的还有未成年人

2021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蒲某某(17周岁)及其男友杨某某2根“上头电子烟”,并容留杨某某、蒲某某、张某某(14周岁)三人在其租住房中吸食。期间,张某某又以400元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5根“上头电子烟”。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找崔某某购买“上头电子烟”时,崔某某让其驾驶摩托车给另一购买“上头电子烟的人”送货,并承诺给其路费30元。后二人到达约定地点,崔某某将一根“上头电子烟”交给李某某,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从上述“上头电子烟”和合成大麻素油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还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被告人李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记者 张雷)

x 广告
x 广告

Copyright   2015-2022 国际日报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沪ICP备2022005074号-17   联系邮箱:585597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