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省首部地方金融领域法规,从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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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业务行为
维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介绍,条例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2条。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对其业务活动提出“四个不得”:不得超越批准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出借、出租或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受托发放贷款。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在营销宣传、信息披露、产品服务和材料报送、重大风险报告、退出等方面的制度规则,进一步规范其业务活动,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
立足发展
打造优质金融生态环境
条例鼓励壮大金融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从多方面提出金融发展方向和支持措施。规定要通过财政补贴、风险补偿和设立纾困基金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等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应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煤化工、生态环保等绿色产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应实施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等措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质量,助力乡村振兴。应引导和支持各类优质金融资源向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等聚集;对在本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分支机构等的金融机构,可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此外,条例还对推动金融科技发展、金融信用环境和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等作出规定。
强化监管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在强化日常监管方面,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风险和信用状况等,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明确了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督管理、监管谈话等日常监管方式。对于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警和防范。条例还规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生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情形时,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记者 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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