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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提出,安全生产事前问责,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形成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该办法适用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同时明确,事前问责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责任追究实行溯源倒查机制,从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等环节调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该办法对问责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事前问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未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整改治理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等等。
该办法提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事前问责,应当根据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单独或合并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书面检查,约谈、诫勉、警示,处分、通报,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问责方式。(记者 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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