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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陕西是唯一全境处于黄河和长江干流之间的省份。全省湿地总面积约30.81万公顷,主要分布在榆林、渭南、宝鸡等市,占陕西国土空间1.49%。我省湿地生态系统丰富、生物多样性特征明显。全省湿地鸟类达9目24科121种,其中朱鹮、黑鹳、遗鸥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7种,大天鹅、白琵鹭、鸳鸯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12种。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2006年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依法划定省级重要湿地55处,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6处、国家湿地公园43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已经成为全省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级分类保护、多种形式互补的湿地保护模式初步形成,湿地保护状况持续向好。”省林业局局长党双忍表示,原条例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湿地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原条例共6章37条,现修订草案共6章46条。修订草案与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进行了充分衔接,重点对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与修复、监督与保障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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