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态 > > 内容页

【世界热闻】《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初审 将法律规定湿地类型全部确定为保护对象

来源: 西安新闻网 2022-09-29 05:54:20


(资料图)

28日,《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初审。修订草案共6章46条,重点对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与修复、监督与保障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中湿地定义与湿地保护法保持一致,将法律规定的湿地类型全部确定为保护对象,既包括国土三调统计的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4类湿地,共4.87万公顷;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等5类湿地,共25.94万公顷。

条例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调整为“湿地资源管理”,规范和突出湿地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将原条例第三章“湿地自然保护区”调整为“保护与修复”,进一步明确了保护修复湿地的主体责任和修复原则;将原条例第四章“监督管理”调整为“监督与保障”,修改和增加了有关监督管理和生态保护补偿的部分条款。以上修改相比原条例更加科学规范,符合湿地保护需要。

条例修订草案对湿地分级管理、湿地名录、湿地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权属登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和临时占用湿地、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建立等制度和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将湿地保护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结合;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首次将黄河湿地、红碱淖湿地保护修复写入草案,体现地方立法特色。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行为,相应修改法律责任,并按照湿地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提高处罚金额,增强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湿地保护法明确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未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作出规定,但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管理权限。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在湿地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增加了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行政处罚规定。(记者 拓玲)

x 广告
x 广告

Copyright   2015-2022 国际日报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沪ICP备2022005074号-17   联系邮箱:5855973@qq.com